甘肃

心存侥幸肇事逃逸 拒不认罪难逃刑责

2026/09/17 11:22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25.7万

“当时天黑,我感觉撞上了什么,但是喝了酒怕被查,就心存侥幸跑了。现在想想,真是悔不当初!”面对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人杨某某在看守所内痛哭流涕,但为时已晚。

这是一起因酒驾引发事故后逃逸、庭审中又拒不认罪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借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途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非但没有停车救助伤员、保护现场,反而驾车逃离,并委托他人秘密修车企图销毁证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轨迹及录音等铁证,完整还原了事发经过,证明杨某某对肇事事实明知故犯。尽管在审查起诉阶段曾自愿认罪认罚,但在庭审关键时刻却当庭翻供,对肇事逃逸情节百般抵赖,无悔罪诚意。这种视法律为儿戏、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不仅未能减轻其罪责,反而凸显了其主观恶性之深。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情节,且在庭审中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本案警示广大驾驶员,法律是底线,也是红线。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要务是救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报警。任何试图逃避责任、销毁证据的侥幸心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都将不堪一击,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 魏国喜)编辑:崔艳

编辑: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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