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营商路 劳动纠纷“一日清”——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6/09/15 10:11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4万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该案的高效化解是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工作理念,践行司法为民,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小案折射用工规范与权益保护现实命题
2026 年 4 月,王某应聘甲公司装载机司机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日王某到岗后,因作业设备尚未到位,未实际开展工作。当日下午,甲公司经审核,以王某不具备相应操作资质为由通知其离职。此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案件随后进入诉讼程序。
案件标的虽小,但直面企业规范用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便劳动者尚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用工管理存在的瑕疵,依然可能引发纠纷。如何平衡依法裁判与实质性化解矛盾,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考量。
柔性调解释法析理 当庭履约化解双方对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原则,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一方面向甲公司释明,规范用工是企业法定责任,厘清企业用工的法律边界;另一方面引导王某理性提出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多轮耐心沟通与释法析理,双方逐步消解对立情绪,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当庭支付案件款,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小案精治持续发力 法治护航区域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虽未实际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已依法成立,甲公司招聘环节存在的疏漏,是引发本次纠纷的诱因。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积极促成双方协商和解,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效减轻企业诉讼负担,传递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
近年来,肃州区人民法院始终将 “如我在诉” 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针对劳动争议类民生案件推行 “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工作机制,以 “小案精治”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本次劳动争议案件 “一日清”,正是法院依托柔性司法化解矛盾、立足审判职能护航地方发展的缩影,为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注入坚实法治力量。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田毅璇)编辑: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