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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省小钱 脱保担重责——甘肃省酒泉市金塔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6/09/07 12:45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27.9万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因肇事车辆未按期投保交强险引发,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为广大机动车车主敲响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避让碰撞,造成张某车内乘客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伤者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履行。后续王某因继续治疗产生新的损失,未能得到足额赔付,遂将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货车交强险已脱保,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明法律规定,明确其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车辆脱保发生事故,需要自行承担本应由交强险赔付的对应责任。经法官多轮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2.6万元。李某也深刻认识到车辆脱保的法律后果,充分理解交强险对于风险分担的重要意义。

法官提醒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核心作用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础的权益保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切勿心存侥幸,不能为节省保费而不投保、不及时续保交强险。车辆脱保上路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要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面临高额经济风险。提醒广大车主按时完成交强险投保续保,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  魏成毅 陈毅 于智康)编辑:崔艳


编辑: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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