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代牧养羊闹纠纷 法庭调解化干戈——牲畜代牧,“保本吃利”,这类承包合同的法律门道请收好

2026/09/01 10:03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7.7万

在农村地区,养殖户因自身精力不足,将牛羊交由他人代为放牧管理的情形并不少见。“保本吃利”式代牧承包,即原物返还、收益按约分配,羊毛归放牧人,养殖全部开销由受托方承担,在熟人朋友之间口头约定居多。这类合同贴近农牧群众生产生活,但属于实践中相对小众的新型交易,矛盾纠纷隐患突出。很多当事人碍于朋友情面不做严谨书面约定,一旦发生收益、牲畜损耗纠纷,昔日好友反目成仇。今天,结合甘肃省酒泉玉门市人民法院赤金法庭调解的真实案例,带大家读懂牲畜代牧承包合同的法律边界和风险,帮农牧群众守好“牛羊钱袋子”。


基本案情:昔日好友因代牧养羊对簿公堂

原告系绵羊养殖户,因个人原因无力自行放牧养殖。2020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代牧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代为放牧管理原告的130只绵羊,实行“保本吃利”模式:原告交付原有130只绵羊,到期返还基础羊只;被告每年向原告交付40只绵羊作为收益;放牧期间产生的羊羔、羊毛等天然孳息归被告,以此抵充被告放牧劳务、饲料、防疫等全部代管成本;放牧过程中产生的饲料、防疫、人工等一切开销均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不负担任何费用;除正常死亡、丢失情形外,羊群其他损失风险由被告承担。

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将130只绵羊交付被告放牧管理。2021年,被告按约定向原告给付40只绵羊,此后便不再履行给付孳生羊只的义务。双方矛盾不断积累,合同难以继续履行。2023年,被告向原告返还当初交付的130只基础绵羊,双方事实上解除了合同,但对于放牧期间两年未按约给付的孳生羊只,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无果。昔日好友情谊彻底破裂,原告一纸诉状,将纠纷诉至玉门市人民法院赤金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矛盾根源:原告主张被告应当给付折合35000元的收益损失;而被告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最多仅愿意给付8000元。双方诉求差距巨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会耗费鉴定评估时间,还会彻底斩断二人多年朋友情谊,案结事难了。

承办法官坚持情、理、法相融合,立足农村地区代牧交易习惯,反复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厘清合同权利义务,分别开展“背对背”疏导调解,既向原告释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示市场风险,也向被告阐明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多轮沟通斡旋,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权衡利弊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20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拿到调解结果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保本吃利”代牧承包合同,到底有效吗?

本案中的牲畜代牧承包合同,是农村地区熟人之间兴起的交易模式,很多群众心存疑惑:这种“保本吃利”,委托人不承担养殖成本,收回原物,分取固定收益,受托人承担全部养殖开销、享有剩余孳息羊毛,这样的约定法律认不认可?

合同效力:原则上合法有效,并非当然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双方达成的牲畜代牧承包协议,属于混合性质的有偿委托合同,原告将绵羊交由被告管护放牧,以部分天然孳息(羊羔、羊毛)作为被告放牧代管报酬,约定风险分担、收益分配,是双方基于农牧交易习惯自愿作出的商业安排。

重点区分:合伙经营的保底条款不同于牲畜代牧承包“保本吃利”。普通合伙要求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中约定一方只拿收益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存在无效风险。但本案并不是合伙,原告不参与放牧经营,交付原物、收回原物,以孳息作为代管劳务对价,属于财产代管兼收益分配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羊羔、羊毛属于绵羊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律尊重当事人对孳息归属、分配方式自行作出约定,这也是本案合同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的基础。

但需要特别提醒:如果名为牲畜代牧承包,实质并不交付牲畜,只出钱拿固定回报,不接触养殖实物,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为代牧承包、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发生根本变化。

这类新型代牧承包合同,现实中有哪些突出弊端?

这类合同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口头约定居多,交易新颖、群众接触少,风险隐患非常突出:

一是事实举证难。大多为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文本,发生纠纷时,对于每年应当交付多少羊羔、羊毛归属、损失如何划分、哪些属于正常死亡、丢失,全靠口头陈述,没有证据,难辨真伪。

二是孳息数量无法固定。羊羔繁育数量受气候、疫病、草场条件影响波动极大,没有客观记录。一旦发生诉讼,没有繁育台账,孳生羊只数量很难核算,鉴定评估成本高。

三是风险边界模糊。合同虽约定死亡、丢失除外由被告担责,但什么情形属于正常死亡、疫病批量死亡、狼害丢失,没有清晰界定,一旦出现羊群大规模损失,双方极易互相推诿。

四是碍于情面难较真。基于熟人关系达成交易,碍于情面不细化条款,一旦违约,既损失财产,又伤及情谊,落得人财两伤。

五是互联网时代衍生新风险。当下农牧群众大量使用微信沟通约定合同,很多人以为有微信聊天记录就万无一失,但聊天语句碎片化,关键条款缺失;微信记录丢失、更换手机,电子证据灭失风险高;转账不备注用途,后续维权证据残缺。

合同公平性怎么看?要不要建议群众签署该类合同?

“保本吃利”代牧承包,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或不公平,本质上是双方对交易风险的自愿分配:

对原告(牲畜所有人)而言:优势是不用投入人力物力放牧,收回基础羊群,拿到固定收益;风险是受托人经营不善,约定收益无法兑现。

对被告(放牧代管方)而言:优势是不用购置基础羊群,依靠放牧劳动,赚取羊羔、羊毛收益;风险是遭遇雪灾、疫病,羊群繁育差、成本高,收益不及预期,仍要履行向原告交付约定收益的义务。

法官建议:不建议盲目口头签约

该模式贴合农牧生产现实需求,法律并不禁止,但属于风险较高的交易行为。切忌仅凭人情口头约定,必须做好充分的风险预判,不盲目相信熟人承诺。

农牧生产交易,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熟人之间合作,更要“明算账”。互联网时代,沟通方式越来越便捷,但口头君子协定永远代替不了严谨的契约约定。“保本吃利”式代牧承包为农牧群众生产提供灵活选择,但交易各方要树立正确契约意识,既要用好法律赋予的意思自治权利,也要充分预判繁育、灾害、市场各类现实风险。交易之前把权责讲清、落到纸面,才能既守护财产利益,又守护亲友情谊,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来源:甘肃省酒泉玉门市人民法院 王翔德)编辑:崔艳

编辑: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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