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程序困局 探解纷新路 答民生期盼
2026/08/20 02:32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7.9万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类行政案件,向来是涉民生行政争议中的重点与难点。从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到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到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继而因用人单位不服依次走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整套维权程序链条冗长。部分劳动者走完全部流程需要耗费三至五年时间才能拿到赔偿,权益兑现周期被不断拉长,使受伤劳动者陷入身心、财产的双重内耗。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对法律规定认知不足,反复提起复议及诉讼,既徒增自身应诉负担,也大量消耗行政、司法公共资源。
如何打破程序空转的困局?如何拨开复杂行政诉讼程序的表象,直击劳资双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这一核心矛盾?又如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是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们在履职办案中持续思索、着力破解的实务难题。
判决之后的“加时赛”
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某运输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原决定。某运输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庭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工伤认定依据充分,一审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落地,并非争议解决的终点。办案人员清楚,行政案件虽然审结,但王某能不能顺利拿到工伤保险待遇,才是这起纠纷的“核心问题”。如果一判了之,后续王某还要经历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等一系列耗时程序。本着实质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初衷,办案人员没有止步于一纸判决,而是围绕案件证据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先后三次向运输公司开展判后答疑。在每一次沟通中寻找平衡企业经营权益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公约数,在每一次释法中逐一打消双方的多重顾虑。
最终,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运输公司与王某握手言和。双方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订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约定按月分期支付赔偿款,运输公司同时放弃上诉。这场判决之后的“加时赛”,让一起行政案件真正实现了“审结一案、化解一争”。
判决之前的另一种走法
同类化解争议的思路,在另一工伤认定案件中转化为了全流程调解路径。
张某因工受伤,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具有特殊性——行政争议之下,往往嵌套着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潜在民事诉讼等多重连环纠纷。如果仅就案办案、孤立审理行政案件,即便判决结案,劳资双方的赔付分歧仍会衍生出多轮后续程序。本案中,张某已经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案件正处于中止审理状态,如果行政诉讼单独审结,后续仲裁程序还会再度引发双方对立。
办案团队决定换一种思路:开启“全周期、多层次”调解模式。庭前提前介入,梳理争议焦点,搭建双方沟通桥梁;庭审中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双方创造平等对话的空间;庭审结束后持续跟进,再次组织专项调解,一鼓作气消除双方分歧。
经过多轮情理法疏导,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在办案人员见证下达成协议:企业两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随后申请撤回行政起诉。法院同步督促企业按期足额履约,张某也主动撤回了中止审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两类关联纠纷一次性清零,达成了“一揽子化解、全链条止争”的解纷成效。
答案,在实践里找到了
两起案例,化解路径不同,办案逻辑却高度一致。一个从“判后”发力,一个从“全程”介入,但都指向同一个目标——避免劳动者在层层程序中疲于维权,减少企业陷入循环诉讼的无谓消耗。
回望开篇之问,答案正藏在一线司法实践之中:必须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穿透行政诉讼程序表象,精准捕捉劳资双方真实利益诉求,深挖矛盾根源、打通纠纷堵点,实现争议的源头化解。而支撑这一实质解纷模式行之有效的,是办案法官坚守“如我在诉”的司法为民初心,在办案全过程推动法理、事理、情理深度融合,强化释法说理解开企业心结,消解不必要的程序对抗,促成企业与劳动者从相互对立走向握手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杨豪杰 候晓燕 杨帆)编辑: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