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游遇车祸,高额租车费该由全责方买单吗?
2026/07/23 13:20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4.3万
近日,甘肃省酒泉玉门市人民法院赤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租赁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5年国庆假期,为携家人前往新疆旅游,付某某特意在当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台轿车,可一路美景未尽,意外骤然发生。当车辆行驶至玉门市辖区路段时,付某某驾驶的租赁车辆与黄某的越野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好好的旅行被迫中途终止。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本该顺利解决的赔偿问题,却因涉事车辆是租赁车陷入僵局。付某某认为,黄某全责导致车辆损毁、行程作废,理应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全部租车费用,以及行程中断带来的各项损失。对此,黄某却难以认同,认为事发前自己完全无法预判对方车辆为租赁车辆,车辆品牌、档次、租金都是付某某自主选择的结果,若要自己承担全部高额租车费用,无疑是替对方的个性化消费买单,十分不公。协商无果后,付某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梳理案情发现,本案不同于普通私家车碰撞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事故车辆为第三方租赁车辆,高额租车费是否该由全责方全额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这也意味着,侵权赔偿的核心是填平实际合理损失,而非承担受害人的个性化、高端化消费支出。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秉持法理兼顾情理的原则,采取“背对背释法+面对面协商”的方式开展调解。一方面耐心向原告释明,租赁车辆的车型、价位、租期均是其为旅游自主选择的个性化消费,超额租金不属于法定赔付范围,全额主张租车费缺乏法律依据,但事故产生的拖车费、车辆损毁等直接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向被告明确,全责就需承担对应法定责任,不能以车辆是租赁车辆为由,完全推卸自身的赔偿义务。经过多轮情理法交融沟通,双方当事人均认清自身诉求的法律边界,放下分歧、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黄某赔付本次事故产生的必要直接损失拖车费60353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随着租车自驾成为大众出行新选择,各类新型交通赔偿纠纷随之涌现。承办法官提醒大家,租车出行虽便捷灵活,但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仍需回归法律本源——以“合理”与“必要”为尺度,而非以消费偏好或主观期待为依据。作为租车人,应理性评估行程风险,必要时可通过购买足额保险转移潜在损失;作为驾驶人,则应始终遵守交规、谨慎驾驶,避免因过失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唯有各方明晰权利边界、增强风险意识,方能在享受旅途自由的同时,有效防范纠纷、守护出行安全。
(来源:甘肃省酒泉玉门市人民法院 王翔德)编辑: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