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证件遗失引纠纷 法院调解化解僵局
2026/06/24 12:29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1万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因卖方遗失车辆登记证书,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报废置换手续,买方维权无果后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厘清权责、耐心调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原告向某与被告王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王某以57000元将名下家用小轿车售予向某。向某付清全款后,王某交付车辆及行驶证,双方钱车两清。此后十年,车辆一直由向某占有、使用、投保及年检,向某还自行补缴了此前600元违章罚款及200元审验超期费用,车辆实际所有权已转移。
因王某交付车辆时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已登报声明,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现向某需办理车辆报废置换,要求王某配合过户,王某拒不配合,导致手续无法办理,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履行合同附随义务,配合补办证件及处置车辆。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交易流程合规。王某因自身原因遗失车辆登记证书,拒不配合补办过户,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履约补救责任。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原则,组织双方释法明理、厘清权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6年7月10日前支付向某车辆回购款17000元,款项付清后向某返还车辆;若逾期,向某可继续使用车辆,王某不得主张使用费,向某亦不主张回购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及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法官寄语
二手车交易中,证件齐全、权属清晰是合法交易的基础。不少交易者重钱车交付、轻手续核查,易引发过户、报废等纠纷。出卖人除交付车辆外,需保证权属无瑕疵、证件完整,并配合过户、补证;买受人应核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证件,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留存交易凭证,从源头规避风险。(来源: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 王新玲)编辑: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