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从敦煌P.3813号“秦鸾盗资斋像”案折射当代裁判的社会价值指引

2026/06/23 11:12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1万

        甘肃省酒泉敦煌石窟出土的唐代《文明判集残卷》(编号P.3813)中,收录了一则极具探讨价值的拟判案例——“秦鸾盗资斋像”案。这则千年前的判词并未局限于对案件本身的裁断,而是围绕行为的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并以判决形式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价值信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这种自觉的价值指引意识,对当代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学界多从“礼法冲突”“崇法尚德”等宏观文化视角对该案进行解读。本文则尝试转换视角,聚焦于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一份判决书如何通过对社会价值的理性审视,完成对公众的价值指引?唐代判词作者以严密的逻辑给出了历史答案。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秦鸾之母久病在床,因家境贫寒无力为母祈福,遂铤而走险行窃,将赃款用于造佛像、斋僧众。此案将“情”与“法”的冲突推向极致:论情,秦鸾为母病急乱投医,孝心可悯;论法,其盗窃行为已触犯刑律。面对“取舍二途,若为科结”的司法困境,唐代判词作者并未简单以“犯盗窃罪,判处相应刑罚”作结,而是层层推进,将说理的落点指向社会价值的清晰指引。

         首先,判词展现了对当事人秦鸾动机的理解与共情。“秦鸾母患,久缠床枕,至诚惶灼,惧舍慈颜”,判词肯定了秦鸾作为人子的惶恐与孝心。然而,这种共情并非为了豁免其罪责,而是为后续的价值判断蓄势。在承认动机可贵性的同时,判词笔锋一转,指出“舍彼固穷,行斯滥窃”,强调安贫守道的底线不能因孝心而逾越。

        其次,判词通过严密的逻辑推演,完成了价值指引的正面宣示。判词指出:“今若偷财造佛,盗物设斋,即得著彼孝名,成斯果业,此即斋为盗本,佛是罪根。”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动机善良不等于行为合法”的法理逻辑,明确宣告,法律保护的是财产秩序,而非单纯的动机。若认可“偷钱造佛可免责”,无异于动摇社会财产安全的根基。

        更为深刻的是,判词作者超越了个案裁判者的局限,站在社会治理的高度进行了后果预见:“假贼成功,因赃致福,便恐人人规未来之果,家家求至孝之名。侧镜此途,深乖至理。”这一论述清晰地阐明了裁判的示范效应:若此例一开,人人以孝为名行盗窃之实,社会秩序必将大乱。这已不仅是定罪量刑,更是在为社会立规矩、定方向。最终,判词以“据礼全非孝道,准法自有刑名”作出理性结论,并基于程序正义,要求查清赃物数量后再行量断。

        细究这份判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P.3813号判词特别在“以裁判实现社会价值指引”这一维度的裁判说理方法上,为当代司法实践提供了三点启示。

        一是拒绝“动机豁免”,通过明确价值层级实现指引。判词清醒地指出,个人孝亲的私德不能凌驾于“不予民盗”的公法之上。裁判说理的核心在于阐明价值排序,当私德与公法冲突时,判决应成为一份价值宣言,向社会明确何种价值更值得优先保护。

        二是以“社会后果预见”替代简单的法条罗列。“侧镜此途,深乖至理”体现了“向前看”的司法思维。判决书应发挥社会价值指南针的功能,在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风气的案件中,明确表达裁判逻辑普遍化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使价值指引从口号走向落地。

        三是构建“情—理—法”三层递进结构,以“理”作为价值指引的核心载体。先共情以拉近心理距离,再析理以阐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最后依法作出裁判。这种结构在“情”与“法”之间搭建了名为“社会价值指引”的桥梁,既避免了机械司法的冰冷,又坚守了法治原则。

        反观当代裁判文书写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多项指导意见推动裁判文书质量提升,但在“以裁判实现社会价值指引”维度仍有深化空间。如何让裁判文书从“通用模板”走向“个案深耕”,真正发挥价值引领作用?笔者从“秦鸾案”中提炼出三点启示:

        首先,直面“情法冲突”,做好价值排序的“说明书”。在涉及伦理与法律冲突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选择正面回应“为何某种价值在本案中应被优先保护”。通过透彻的释法说理,让判决成为凝聚社会共识、明确是非曲直的正式宣言。

        其次,强化“社会后果预见”,让价值指引落地生根。裁判文书可以专门针对个案可能引发的社会风气进行针对性分析。明确告知公众,若某种行为逻辑被普遍接受,社会将付出怎样的代价。这种基于具体情境的后果分析,是连接个案公正与社会秩序的关键枢纽。

        最后,提升说理的“温度与密度”,价值指引要能打动人心,才能深入人心。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是严谨的法律文书,更是面向公众的普法文章。正如“斋为盗本,佛是罪根”这般意象鲜明、张力十足的表达,当代裁判文书在保持法言法语规范的同时,也应注重语言的生动性与感染力,让价值指引既有思想深度,又能打动人心。

        千年前的唐代判词作者或许未曾使用“社会价值指引”这一现代概念,但其司法实践深刻昭示:优秀的裁判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定义是非、塑造风尚、引领社会。这一法治智慧,历久弥新。

   (来源:甘肃省酒泉敦煌市人民法院  何运韬  吕怡超 )编辑:崔艳

编辑: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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