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 多人犯掩隐罪获刑

2026/06/22 10:46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1万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同步处以相应罚金。


案件详情:

勾结他人出借账户,购虚拟币转移诈骗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微信昵称为“焱焱”的人员。2025年5月,蒋某某为谋取非法收益,主动联络杨某某、谢某某等人,收集多人银行账户后,全部提供给微信好友“焱焱”使用。

经查,上述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赃款,资金到账后,蒋某某等人按照“焱焱”指令,将涉案资金用于购买USDT虚拟货币,并划转至对方指定虚拟账户,部分资金则折算现金交由“焱焱”指定对接人员,全程协助上游人员转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双方事前约定牟利规则:每协助转移涉案资金10000元,蒋某某等人可获取100元好处费。

法院裁判:

行为构成掩隐罪,依法追责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等五人,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积极提供银行卡账户、协助划转资金、兑换虚拟货币转移赃款,该行为直接阻碍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查办、涉案资金追缴,五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参与程度、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全案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迭代升级,作案模式趋于组织化、专业化,依托虚拟货币无痕流转、资金隐匿的特性,已经形成完整涉网黑灰产业链。日常生活中,部分群众贪图小额佣金、好处费,随意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社交账号,参与资金跑分、刷流水、虚拟货币代币交易等活动,极易沦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资金帮凶。

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务必筑牢法治防线,坚决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件、社交账号,坚决拒绝参与资金跑分、刷流水、虚拟货币非法交易等违法活动,切勿贪图小额私利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沦为犯罪帮凶,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 李丽)编辑:崔艳


编辑: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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