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物业服务起纠纷 成功调解化干戈

2026/05/20 09:50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5510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居住人口持续增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多发。此类纠纷虽案情简单、涉案金额不大,却直接关系业主生活质量与物业服务企业良性发展

基本案情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快速妥善化解三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促使被告当场缴清拖欠物业费,原告物业公司当庭撤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金塔县某小区住户赵某、王某、李某,因长期拖欠物业费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因双方分歧较大,经先行调解未果,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仍有调解基础,遂继续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引导双方明法知理、达成共识。调解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采取“背靠背”模式分别沟通,既明责任、解心结,又促和解。针对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官明确引导:业主若因房屋质量、相邻权侵权等产生损失,可依法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缴物业费;若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普遍性瑕疵,可依法主张减免费用,同时明确无故拖欠物业费的法律后果,引导业主理性维权。同时,法官劝导物业公司正视服务漏洞与缺陷,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回应业主诉求、整改不足、提升服务质量。经耐心调解,双方放下分歧达成一致,三名业主当场缴清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承诺优化服务,双方握手言和,三起纠纷圆满化解。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物业服务纠纷看似琐碎,却直接关系群众生活稳定、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更关乎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金塔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立足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既注重依法厘清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又注重情理兼顾,用心用情化解邻里间、业主与物业间的隔阂,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司法力量助力构建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推动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实现互利共赢。

其一,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无故拖欠物业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维权,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其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定期公开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其三,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或遭遇相邻权侵权,应通过合法途径另行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不得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普遍性、持续性瑕疵,可依法主张减免相应费用。双方若产生分歧,应秉持理性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来源: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 杨雅岚)编辑:崔艳



编辑: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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