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增光 ——基层司法所如何认识和理解社矫人员教育工作
2026/05/12 11:09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4万
著名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曾说:“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会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一经典名言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倾听与尊重,是人性化法治的底色。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言:“道德是内在的立法,法律是外在的立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与法律,犹如一体之两面,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行为准则。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在实现民族复兴、国强富强的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社区矫正工作,正是以道德为底色、以法律为准绳的伟大实践。它既体现着国家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彰显着我们党和政府对社矫人员的人文关怀与教育挽救。做好社矫人员教育帮扶工作,不仅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更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法治动能。
我们是一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贯彻实施,我们深深体会到:如何理解和做好社矫人员教育帮扶工作,事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代表着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形象和水平。我们应当立足本职,以法律为画笔、以自身道德修养为色彩、以日常社矫人员教育帮扶工作实践为画布,奋力标绘出高质量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温馨图画,为党添彩、为国增光、为民得实惠。
一、社矫人员教育帮扶工作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赋予我们基层司法所对社矫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两项职能。其中,教育帮扶工作意义更大。这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政府对我们基层司法所的信任和考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从字面上看,“教”字,篆书写法是分为两部分,左边,上面一个“爻”字,代表父母;下面一个“子”字,代表子女;右边,一个 “手”拿了一个“戈”,打仗用的武器,代表全力呵护子女。“教”意思是像父母一样全力呵护学生成长。组词“教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古训说:“师不顺路。”言外之意,教师不是随随便便做的,是一件很严肃、很庄重的事情,不是儿戏。
“育”,是一个“盲”字,让下面的人眼睛——目,睁开,提到上面去,就是“育”,把 “盲”人改变,即为“育”。人一旦睁开眼睛,便有了希望。“育”组词“育人”、“生育”、“培育”。一切给人希望的工作便是“育”。
“帮”,字面意思有四层:一是辅助的意思;二是写的边缘部分;三是指群体组织;四是物体两侧周围。合起来的意思就是:辅助他人起作用,让人更好的便为“帮”。组词“帮助”、“帮扶”。主要是为他人好。
“扶”,并非一个固定的明确的含义,常见的组词与语境有关,与其他词共同合起来表述一个完整的意思,一个动作或某种状态。如,“帮扶”、“扶助”。是一个动词,关键在于做、干。
可见,我们对社矫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关键在于做,怎样去做、为什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单纯对社矫人员的惩罚与管束,矫正不等于“免责金牌”,柔性监管不等于放任不管,遵规守法才能赢得新生。《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三条也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是对社矫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治法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心理矫治、参加公益活动等,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社矫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和问题,激发其内在思想政治观念、社会主义道德责任和悔罪意识,促进社矫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教育帮扶机制上,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教育为本”理念,构建“帮教—成长—反哺”的闭环教育帮扶体系。
因此,社矫人员教育工作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重塑良好品行。 不少社矫人员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人生价值扭曲、法治意识淡薄、道德操守失守。通过系统的教育,引导他们认清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家庭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完成从“被动接受监管”到“主动服从监管”、再到“内生自我改造”的根本转变,这是教育帮扶工作的首要目的。
(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爱国守法意识。 社矫人员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思想政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缺失或政治信仰动摇。通过教育帮扶,帮助他们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增强公民义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尊重法律权威,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掌握谋生技能,顺利回归社会。 有些社矫人员因为缺乏一技之长、生活无着落而走上犯罪道路。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协调解决就业创业、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让他们有谋生的本领和生活的底气是他们顺利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根本途径。
(四)激发内在社会道德责任和悔罪意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通过教育,引导社矫人员增强家庭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修复人际关系,重建人生自信,从而从内心深处切实做到遵纪守法,不再危害社会,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
二、社矫人员教育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规定和各地的工作实践,我们将社矫人员教育帮扶工作系统划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实行“分段教育”机制。
(一) 入矫教育:端正态度,依法矫正
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入矫教育处于矫正初期阶段,是上好“入矫第一课”的关键时期。入矫教育的核心内容是:
1、身份认知教育。 通过宣告仪式、首次谈话等方式,帮助社矫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罪犯身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和要求,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在服刑改造,而不是自由身。权利义务教育。 明确告知社矫人员在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当遵守的各项义务,如履行报告义务、遵守会客和外出管理规定等,使其在思想上对服刑改造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充分的心理准备。
2、心理适应教育。 针对部分社矫人员存在的焦虑、抵触、悲观、抑郁等不良心理状态,由工作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个别谈心,帮助他们尽快走出情绪低谷,疏导心理压力,稳定思想情绪,尽快适应社区矫正生活。
3、法治敬畏教育。 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他们阐释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甚至重新犯罪所带来的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等法律后果,警示他们严格遵守规定,明确“遵规守法才能赢得新生”的道理。
(二) 常规教育:系统教育,全面改造
常规教育是社区矫正最重要的环节,贯穿整个矫正过程。常规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法治教育。 系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教学,结合身边典型案例,对照剖析、以案说法、以理服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思想道德教育。 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公民。
3、形势政策教育。 适时组织社矫人员学习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了解祖国的建设成就和时代的发展变化,认清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光明前景。开展立身做人教育,帮助他们增强社会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坚定理想信念。
4、职业技术教育。 针对社矫人员各自的文化程度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实用技能培训,协调人社部门和社会资源为其提供就业扶助,帮助他们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能,拓宽就业渠道,为解矫后自谋职业打下良好基础。
5、心理健康教育。 关注社矫人员的身心健康,通过集中心理辅导讲座和“一对一”谈心谈话、心理咨询,及时掌握他们的心理状态,积极疏导不良情绪,特别是对有心理障碍的社矫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培养健康人格,使其真正从心理上回归社会。这是社交矫人员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需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6、社会适应性教育。 组织社矫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敬老助老、社区服务、交通劝导等,让他们在活动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感恩之心和回馈社会的意识,尽快适应正常社会生活。
(三) 解矫教育:巩固成果,顺利回归
解矫教育是社区矫正的收尾和巩固阶段,是社矫人员回归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关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和实际需求,解矫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巩固守法意识教育。 再次向他们阐明解除矫正后的注意事项,开展公民意识、就业指导与安置帮教政策的学习,着力培养公民道德意识及创业就业能力,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自觉性,做对社会负责的合格公民。
2、社会适应性衔接教育。 针对即将解矫对象的实际情况,做好回归社会前的心理调适和社会适应性培训,帮助他们提前了解就业市场形势,规划好解矫之后的人生方向,使其满怀信心地从这里走向新的人生。
3、安置帮教对接教育。对判处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矫人员落实安置帮教无缝衔接机制,在解矫前与村(居)委会、家庭等进行有效对接,对确实有就业、生活等困难的解矫对象,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安置帮扶。
三、社矫人员教育特殊情况的教育帮扶工作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社矫人员,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与其他人明显不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人性化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对这些特殊群体的教育帮扶,既是严格执法的体现,更是社会主义法治温度的彰显。正如各地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社区矫正没有‘一刀切’,对特殊群体既要严守法律底线,更要倾注人文关怀。”
(一) 年满60岁的社矫人员
年满60岁社矫人员由于年事已高,生理和心理方面呈现自然衰老趋势,普遍存在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参与困难等问题。针对他们的特殊情况,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个性化矫正方案。 严格依据规定,为该类对象实施“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的工作机制,科学安排教育方式。
2、减免常规强制学习与劳动。 按照有关法规并结合社矫人员具体身体状况,给予集中教育学习与公益劳动的豁免处理,以“入户送学”和“法律上门帮教”替代集中统一学习。
3、配备大字版宣传材料。 结合当地农村或城市老年居民的通用方言开展矫正解读,选择使用便于他们理解的方言例句逐句逐条耐心讲解,让其在感受组织的关怀中自觉接受改造。
4、人文关怀常态化。 与村(社区)及家属协同关注老人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状况,协助联系村医及社工入户提供日常照料,让老年社矫人员真切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二) 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社矫人员
身患严重疾病或身体残障的群体往往缺乏必要的独立行动能力,如果死板地要求他们和其他人一样参加常规集中教育矫正,也不符合法律保护他们基本权利的要求。因此,在对这部分特殊社矫对象实施管理时:
1、依法依规合理简化矫正方式。 严格遵照《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允许行动不便的病残人员申请减免常规社区劳动、公益服务及集体教育的强制出席要求。
2、采取“送法上门”、个别谈话等柔性的监管帮扶措施。 针对家住偏远、交通不便的伤病人员,采取以法宣教上门服务为主的模式,由工作人员按月主动入户报告和听取思想汇报。
3、多部门联合精准拓展社会化救助渠道。 联合医疗、民政部门及社会组织对家庭困难对象开展上门走访及体检回访,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与对口部门协调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及专项医疗救助款等落实到位的服务,尽力缓解他们面临的具体困境。
4、同步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司法所积极与民政和社保部门及区域养老机构进行业务对接,对独居且无人赡养的重病对象兼顾落实长期照料的生活兜底举措,确保病患社矫人员在接受法律监管的同时依法享有基本生存权利与生活质量的底线保障。
(三) 存在其他原因的社矫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外地户籍“空挂户”对象、未成年人社矫对象等。针对以上特殊社矫人群:
1、针对生活无着、无固定住所人员。 采取属地协调政策跨前对接上门攻坚、跨区沟通跨域有效解决基本保障难题。
2、针对未成年社矫对象推行有效措施。 联系其家庭、就读学校、村(居)干部共同组成矫正小组,开展个性化关怀疏导,尊重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帮助复学及心理重塑。
四、结语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做好社矫人员教育帮扶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会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既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能力。在社矫工作实践中,我们要将法律的权威与人文的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依法严格管理,为底线安全保驾护航,又要尊重差异,因人施教,做好教育帮扶这篇“暖心文章”。
让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社区矫正工作,有时是社矫人员教育帮扶工作,全面贯彻《社区矫正法》,认真落实《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我们基层司法所代表着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形象和水平,让我们以法律为画笔、以自身道德修养为色彩、以日常工作实践为画布,奋力标绘出高质量发展和更加有温度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温馨图画,为党添彩、为国增光、为民得实惠,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为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谱写出新时代社区矫正事业新的篇章而不懈奋斗!(来源: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靖远路司法所 孙雷 何皓)编辑: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