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引发山火 强制执行守护青山
2026/04/22 11:48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6622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强音,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为坚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以司法刚性守护绿色家园,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一起因焚烧秸秆引发林地火灾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用法治实效向社会释放了“生态红线不容挑战,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坚定信号。
案情源于一次侥幸用火。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于自家承包地焚烧秸秆时因处置不当,引燃周边林木。经现场勘查核实,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达35亩,其中乔木林地24亩,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刘某某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正宁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种树木、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处罚决定送达后,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正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正宁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全面审查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准予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该裁定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必须限期按照处罚决定完成树木补种,并足额缴纳罚款。若其逾期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行政处罚落地见效,以司法之力切实守护绿水青山。
司法为民,法理情相融。法官在此特别提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即便在自家承包地焚烧秸秆,也属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玩火者,必自焚。一旦引发森林火灾,行政责任与刑事风险接踵而至。行政处罚绝非“一纸空文”,生态红线更是碰不得的“高压线”。
本案的依法办理,正是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精准对接生态保护需求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正宁法院将持续深化能动司法,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守护森林资源,为辖区生态安全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来源: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 张玉会 李永峰 侯亚楠 冯国柱)编辑: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