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的认识与体会

2026/04/17 13:04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2万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这是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好的阐述。基层是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司法所是法治扎根基层的前沿阵地。作为一名执法者,这是一切认识的前提条件。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必须将自己的执法活动全部纳入法治的范围内进行。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执法者,更应如此。

一、必要性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是一句口号,也是一种倡导。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基层司法所执法的一个崭新课题。作为一名基层的执法人员,不难理解。尊法,是执法的前提,学法,是用法的保障,用法,是尊法、学法、守法的检验。只有“用法”实践,才能让你尊法、学法、守法落到实处。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听着好听,看着好看,实际不中用。我们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还要学习《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只有将上述法律融会贯通,才能在具体的社区矫正执法实践中得心应手。

二、目的性

马克思说得好:“对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人民大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者,一言一行,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敢越雷池半步。我们在学习《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为什么还要学习《实施细则》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这就需要我们每一名基层执法者了解甘肃省立法的目的。《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同样,作为基层一线的执法者,推进和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将《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落实到位,落到实处,将《实施细则》完完整整贯穿于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就是使我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成果让每一个社矫人员看得见、摸得着、体会得到。

三、实践性

理论是灯,指引实践方向;实践如行,验证理论光芒。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精神。不言而喻,仅仅只有我们执法者知晓社矫工作的所有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向我们的执法对象——社矫人员普法,这才是关键所在。让他们明了社区矫正的定性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要求,才能让社矫人员放平心态,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积极接受心理矫治和社会实践活动,痛改前非,积极进取,主动融入社会实践。

(一)社区矫正的定性

《实施细则》第二条:“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上述四种人,统称为“社区矫正人员”。这是法律的严格定性,是法院严肃的判决,是人民政府对“四种罪犯”的统一称谓。不是哪个人,也不是哪个组织给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有两个层次的表述:

第一,“对社矫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落实有关禁止令、报告、会客、外出等事项要求,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落实禁止令,仅仅是基层执法人员监督管理的一项工作,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执法者,我们会专门在后面(第三部分)作为一个单列内容陈述,此处不再赘述。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社区矫正,本来是未入监狱的罪犯。倘若接受不了社区矫正,意味着社矫人员已经自己给自己用实际行动表明——“我不想在监狱外面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我想去监狱。”

第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心理矫治、参加公益活动等,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和问题,激发其内在道德责任和悔罪意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这里,将基层执法人员对社矫人员的教育活动确定为“4+2=6”模式。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执法者,只有将其落到实处,一切顺利,社矫人员才能按时解矫。否则,将改变社矫人员现在的执行模式,意味着只有一条路可选——如,进入监狱执行。

具体来说,“4”即:1)思想教育。全称应该叫做“政治思想教育”,你应该拥护什么,反对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都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2)法治教育。应该叫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教育”,我们遵守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思想,更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法治思想。。3)道德教育。应该叫“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具体有三个层次: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爱国、守法,诚信、友善。4)职业技术教育。这里需要明确,对社矫人员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难度较大。有两方面制约因素:

一方面,社矫人员的制约因素。社矫人员的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 家庭组成、实际情况等,都有可能影响他们的职业选择,不可千篇一律。具体就我们所而言,是两个公安派出所(靖远路派出所、九洲派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人数67人(随时有变化)。同时,每个社矫人员时间长短不同。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水平因素。就拿本单位而言:所长1名,工作人员6名(其中,按年龄划分,50岁以上2名,30——40岁2人,30岁以下2人),文化层次不同,从大专到研究生,生活阅历不同,有面临退休的老同志(2人),也有刚刚入职的年轻人。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因此,难度较大。

“2”,应当属于帮扶措施,一是开展心理矫治。应该叫心理健康服务。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叫心理咨询师,也叫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是有着特殊的资格证书的从业者。也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一是参加公益活动。让社矫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主动融入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中自我检验、自我证明、自我实现、自我成长。

“4+2=6”教育模式的目的是:1)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2)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和问题;(3)激发其内在道德责任和悔罪意识;(4)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5)预防和减少犯罪。五个目的,就像人的五根手指,连着人的五脏六腑,为整体服务。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的教育帮扶,不同于社会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一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禁止令的含义

把禁止令专门提出来,无疑是特别的强调之意。这里有三个名词,必须要论清楚。

1 什么是“禁止令”?

“禁止令”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并非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考验期内附加的监管措施。简单来说,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你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认为有必要让你远离某些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的“高危因素”,因此会同时判决禁止你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 禁止令有哪些具体类型?

根据规定,禁止令主要分为三大类,每一类都有明确的指向性,与社矫人员的犯罪行为紧密相关。

第一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你利用特定职业或活动再次犯罪。例如,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缓刑的火锅店经营者,会被禁止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行贿罪被判缓刑的工程承包商,会被禁止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

第二类: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这是为了让社矫人员远离可能诱发犯罪或不利于改造的环境。最常见的包括禁止进入网吧、酒吧、夜总会、迪厅等娱乐场所;特别是对于因上网诱发犯罪的未成年人,法院通常会禁止其进入网吧。还包括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以及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第三类: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这是为了保护被害人、证人等合法权益,并防止你受到不良影响。主要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以及禁止接触其他可能诱发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例如,因恋爱纠纷伤害女友的犯罪人,会被禁止主动接触被害人。

3 违反禁止令,后果有多严重?

请务必牢记,禁止令不是“建议”,而是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违反禁止令的后果,根据社矫人员被判处的是“管制”还是“缓刑”,有所不同,但都相当严厉。

一般违反: 社区矫正机构将直接给予警告。(没有训诫的机会)

一般违反:根据具体情形,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

情节严重: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将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等情形。

总之,道不远人,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执法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一个都不能少。尊法,是学法、守法、用法的一个态度问题。有了态度,学法、守法、用法就有了劲头,一边学法,一边守法,一边用法。在用中学,在学中用,边学边用、边用边学、边提高。把理论学习与日常执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学习不空洞,让实践有方向、不迷路,行稳致远。在目前正在开展的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活动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抓手。

(来源:甘肃省兰州市司法局靖远路司法所 孙雷 何皓)编辑:崔艳

编辑: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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