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甘肃省酒泉肃州区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案件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
2026/04/03 17:45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万
“这些工资表,为什么跨越六年但打印的纸张外观却似同一批纸打印?工资表中的人员和对应的工资金额为什么没有变动?”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前述回答问题时陈述‘原始会计凭证、工资表等资料在公司搬迁时丢失’,而原告为何称其举证提交的工资表均是2025年9月将公司原来的工资表抄完之后重新制作?”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内,审判长接连发问。一起看似普通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在层层追问之下,露出了不同寻常的底色。
原告王某诉请确认2010年至2016年间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八页补签的劳动合同、八十四页工资表作为证据。证据整齐、跨度六年,看似“铁证如山”。
然而,法庭调查很快发现端倪:所有工资表样式统一、纸张一致,明显系同一批次打印,且跨度六年但表中所列的工作人员和对应的工资金额没有浮动;原告提交的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为2019年补签;原告自认其提交的工资表是2025年9月“依据原工资表重新抄写”后加盖被告公章;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任何原始会计凭证加以印证。
面对法庭追问,双方均无法做出合理说明。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六年的劳动关系,竟无一份原始凭证支撑。法庭当庭指出双方行为涉嫌伪造证据后双方当庭认错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
伪造证据,必受追责
经审查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在诉讼中伪造关键证据,虚构部分事实,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法院依法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元、对被告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予以严肃惩戒。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复议,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诉讼没有‘旁门道’,证据不容‘事后补’。”承办法官表示,诚信是参与诉讼最基本的底线,任何企图以伪造证据扰乱诉讼秩序、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审查与追究。原、被告本以为“配合默契”,殊不知在法庭的严谨审查面前,任何虚假操作都无处遁形。司法惩戒的目的绝非仅为罚款,更在于通过适时的警示与制裁,教育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诉讼规则,强化证据意识,弘扬诚信诉讼理念。
以案为鉴,肃州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审理的前提。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诚信,如陈述,依法举证。伪造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反而会让自己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守住诚信红线,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韩玲)编辑:崔艳